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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19 02:00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08
  • 文号:洪政函〔2017〕39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7—00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6-19
  • 签署日期:2017-06-19
  • 登记日期:2017-06-19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7-06-19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700005                                                                                                        

 洪政函2017〕39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确保湿地公园各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清江湖,渠水、清水江和两岸部分林地(以国家批准公布的湿地公园范围为准)。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保护区域内新增建筑物,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依法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建筑物,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四、严禁在保护区域内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或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严禁在保护区城内从事挖砂、取土、开矿、乱砍滥伐、捕鱼、捕鸟、生产性放牧等活动。

五、严禁向保护区域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擅自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

六、严禁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引进外来物种进行种植或养殖。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湿地,并依法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破坏和侵占湿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湿地公园、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湿地生态安全。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