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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4-18 03:32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09
  • 文号:洪政发〔2017〕21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7—00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9-18
  • 签署日期:2017-09-18
  • 登记日期:2017-09-18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17-09-18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渔业资源的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沅水、水、清水江、清江湖、渠水等水域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禁止使用抬网、笼网、迷魂阵等非法捕捞工具捕鱼。

二、凡在上述水域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工具(装备)、物品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拒绝、阻碍或干扰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关的依法执法活动。对执法违法、庇护违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凡发现炸鱼、毒鱼及电鱼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举报(联系人:赵文杰,举报电话:07452582799,手机:13517457398,微信:13517457398QQ85745231)。

六、《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洪政函〔201423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4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