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8 03:32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渔业资源的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沅水、㵲水、清水江、清江湖、渠水等水域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禁止使用抬网、笼网、迷魂阵等非法捕捞工具捕鱼。
二、凡在上述水域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工具(装备)、物品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拒绝、阻碍或干扰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关的依法执法活动。对执法违法、庇护违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凡发现炸鱼、毒鱼及电鱼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举报(联系人:赵文杰,举报电话:0745—2582799,手机:13517457398,微信:13517457398,QQ:85745231)。
六、《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洪政函〔2014〕23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