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18 09:08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7—00003 洪政函〔2017〕4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托口水库养殖污染治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托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行洪行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托口水库网箱和拦网及库区两岸500米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通告如下:
一、退出范围:托口水库洪江市境内的网箱和拦网以及设施设备,库区两岸500米内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退出时间: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三、截至2016年6月16日,即《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托口水电站洪江市库区防汛工作的通告》(洪政函〔2016〕74号)下发之日起,各养殖户应立即停止增加网箱和畜禽养殖场,并按以下时间节点自行退出:
(一)主动退出期:2017年1月18日至5月31日,库区“两网”养殖户和两岸500米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均应在此期间按要求全部退出“两网”养殖和畜禽养殖。
(二)强制退出期: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生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
四、托口镇、沅河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两网”养殖和畜禽养殖生产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各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将“两网”设施设备按环保要求统一拆除上岸处理,畜禽养殖户按相关规定处理后,由当地政府将拆除数据报到市“治污办”(设市畜牧局)审核并现场验收,按规定对符合退出要求的养殖户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
六、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出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高架网箱20元/m2,小规格高架精养投饵网箱70元/ m2,简易网箱15元/ m2,简易漂浮网箱20元/ m2,拦网10元/ m2,简易守鱼棚250元/ m2,漂浮水面标准木房棚500元/ m2,漂浮水面活动板房棚400元/ m2,砖木值守棚300元/ m2,畜禽栏舍300元/ m2。
对在主动退出期全部退出的,另按其奖励总额的30%给予再次奖励。
七、凡在洪政函〔2016〕14号发布后新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两网”及设施设备,一律不予认可,均不得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并须自行主动拆除处理。
八、《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托口水电站库区网箱养鱼的通告》(洪政函〔2014〕28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