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14:5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16
  • 文号:洪政发〔2016〕13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6—000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12-30
  • 签署日期:2016-12-30
  • 登记日期:2016-12-30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16-12-30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600017

洪政发〔201613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1212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1230


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洪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洪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怀化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洪江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其他市级领导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洁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深化以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为重点的政府自身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怀化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办理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积极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鼓励担当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通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有特殊情况,可由市长临时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沟通交流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分管工作;

(五)讨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协助分管的市级领导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需在会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作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指派能现场拍板的分管领导参会;不能参加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须事先向会议召集领导请假,并指派能现场拍板的分管领导参会。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会议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笫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分管市级领导和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审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由主办部门、乡镇起草代拟稿,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分管市级领导和主办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核文室核稿,并提供制作该文件的依据。属规范性文件,须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经核文室综合核稿后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签,不得倒行文。

第五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核文室审核后,不符合发文条件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五十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报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圏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圏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经文件涉及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专题会议纪要的初稿、核稿及相关单位会签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后按行文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政府市级领导出差、请(休)假1天以上(含1天),应事先报告市长,征得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洪江市出差、请(休)假2天以内(含2天),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含3天)报告市长同意后,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领域的信息,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建设智慧政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要切实抓好政府系统政务微信群、政府门户网站等的建设、运用、管理,保障政务工作规范操作、高效运行、良性互动,不断提高智慧政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民。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干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内外事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及相关新闻报道,要严格按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