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5 15:0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6—00015
洪政发〔2016〕11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2016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清理规范4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申请人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26项,申请人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13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8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洪江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共47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洪江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7项)
(申请人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事项26 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根据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建设工程监理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建设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现状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 |
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2.《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住院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也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2.《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照现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规定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项目区域周边道路新生成交通需求、交通环境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工程竣工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2.《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11 |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市本级燃气经营许可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城管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燃气改动的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
市本级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市城管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民政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财务审计验资报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民政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养老机构设立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市本级)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市民政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验资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他条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施工图审查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消防设计文件。 |
市消防大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消防大队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制作。 |
市林业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市卫生和 计生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
市卫生和 计生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出具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市卫生和 计生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环境保护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人防工程监理 |
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
26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离、登记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洪江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7项)
(申请人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事项13 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根据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影响评价报告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论证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市林业局 |
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计划委令第15号)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市水利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8 |
编制工程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 在河道两岸临水侧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不得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确需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作出防洪影响分析,并采取措施,减少阻水面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畅通。 |
市水利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9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水利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0 |
水工程建设规划报告书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市水利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1 |
信息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参照国务院和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人防工程设计 |
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3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及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权限内涉路(桥)施工活动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技术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公路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洪江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7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事项8 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
处理决定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2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财产清算审计报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市民政局 |
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3 |
土地评估报告 |
权限内用地许可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是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
市国土资源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
4 |
用地红线图 |
权限内用地许可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市国土资源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5 |
采矿权评估报告或询价评估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25号)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一)矿业权出让;(二)按规定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转让。第八条下列评估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一)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新设采矿权评估;(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采矿权延续、变更需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评估。 |
市国土资源局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
市环境保护局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
7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按照湘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8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 |
建设工程防震设防要求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
市科技局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