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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2 15:01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19
  • 文号:洪政办发〔2016〕31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6—010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11-22
  • 签署日期:2016-11-22
  • 登记日期:2016-11-22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日期:2016-11-22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601011


洪政办发〔201631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98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2


洪江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2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荒地、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确认流入方在流转期内享有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益证明。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只限流入方使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市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资料审查及报送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过程中的资料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七条积极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合法流转方式流转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流入方可以申请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作为流转双方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益凭证,只限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期内有效,可用作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抵押。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村(居)民委员会在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在利害关系人较集中的居住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凡有异议的必须对异议事项全面核实后才能通过初审。在公示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管理机关。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流转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变动情况;

(七)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限;

(八)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条件:

(一)通过流转方式已实际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

(二)宗地集中成片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

(三)土地流转合同合法、规范;

(四)申请方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流入方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书面申请。

(二)初审。宗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入方申请发证的流转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公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制作土地流转公示表,将土地流入方姓名、住址、流出方姓名、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用途、流转价款、流转土地面积、类型、流转宗地四至边界、涉及相邻农户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五)审批发证。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发证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簿,报请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三条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核实表;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共有的还应有共有人书面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资产状况;

(五)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及鉴(公)证书;

(六)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2.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签字花名册或农户流转土地委托书;

3.流出方身份证明;

4.其他补充、证实材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流转合同不合法、不规范的;

(二)不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流转经营权的;

(三)改变了土地用途的;

(四)涉及土地纠纷或有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发证管理机关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一)流入方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办法登记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注销范围:

(一)流转合同终止的;

(二)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流转土地被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流转土地灭失的;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注销程序:

(一)申请。流出方和流入方均可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登记申请。

(二)初审。宗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对申请注销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签署初审意见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注销。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批准注销。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

(三)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1.流转合同终止的,提交终止协议;

2.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提交征占用文件、资料;

3.流转土地灭失的,提交灾情证明等材料;

4.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供相关录像照片;

5.其他相关法律证明文书(裁决书或判决书)。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标注,未经发证管理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涂改、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的或者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到原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换发、补发。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公告作废。骗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流转证发给申请方。

第二十五条注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应收回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流转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 由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表、登记簿和证书,证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