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9 09:2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洪政办发〔2016〕29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16年3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洪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企业和市场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年)》(湘政办发〔2014〕57号)、《湖南省实施“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15〕86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电商产业引导扶持、特色产业电商平台建设运营、人才培训、学习交流、行业电商宣传推广、发展规划等,实行专款专用。根据每年电子商务工作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拓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空间。按照“产业园、创业孵化园、物流园”三园合一模式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立网商孵化和人才培养基地,引导市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实现集聚发展。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用房实行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按照先缴后补原则,第1年补助房租的100%,第2年补助房租的50%,第3年补助房租的30%。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物流用房实行租金补助,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助3年。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转租、分租。市商粮部门要协调盘活闲置的厂房、楼宇等资产,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经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园区外年度实际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租赁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发展。对当年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我市农产品纳税销售额首次突破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个体户、生产或销售大户,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5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我市工业品纳税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个体户、生产或销售大户,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且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占全部业务收入达到30%以上成功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洪江市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拥有5人以上运营管理团队、注册用户数1万户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完善电子商务快递配送体系。支持快递集散中心建设,对自建分拣中心在300平方米、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2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快递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租用分拣中心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快递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租金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打通农产品进城渠道,鼓励“快递下乡”,对从乡镇、村每年发出农产品1000件、2000件、3000件、4000件以上且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快递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资金支持。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注册和税收在洪江市的快递企业在城区重点地域联合建设快递配送服务站(超市)或设置智能投递箱,对自建配送服务站(超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场地租金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联合设置的智能投递箱,每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进行减免。对电子商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等相关问题,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
六、加大基层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力度。鼓励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镇、乡镇村居民、组织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社区)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站点建成后,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验收合格的村(社区)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0.5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加大金融投入,将各类网商纳入洪江市农村青年创业扶持贷款范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按年利率30%贴息),并在办理手续时给予便捷。
八、大力引进和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支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院校、行业协会开展面向企业和市民的电子商务专题应用培训,对于每次规模不少于50人的培训活动,根据培训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给予单个培训班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资金补贴,同一承办主体每年资金支持不超过5万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培训经费补助。
九、鼓励全市各级机关单位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开展办公设备采购。对采购行为不超过“三公经费”控制要求、基本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线上采购且税收发生在本市的各级单位和部门,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绩效办,根据各单位采购行为对本市税收的贡献额度大小,对采购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总分进行加分,加分额度为1—5分不等(具体考核方案另行制订)。
十、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利用信息网络、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须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情况汇总向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符合我市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本措施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