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0 17:29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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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2016〕2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洪江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互换、转包、租赁、作价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遵循林业生产规律,按照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及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鼓励和引导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暂不允许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条 森林资源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6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流转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流转,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集体林场的山林流转),以及为招商引资而集中连片流转农民家庭承包山林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面积300公顷(含30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下的,由怀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林权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林流转管理办法前,原则上不进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批。
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整体流转的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第十四条 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以及集体林场的山林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互换、租赁、抵押、作价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林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林地再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当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在市林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其拍卖价格低于评估底价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流转的程序
第十八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森林资源流转申请。拟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由林权权利人持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流转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受理”的答复,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不受理”的答复。
(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申请后,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院)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流转的审核、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申请流转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流转方案、林权证、村民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记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流转条件、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批准书的形式予以批准;属省、怀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省、怀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开交易。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市林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流转信息,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市林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五)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森林资源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由省林业厅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森林资源流转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市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林权登记部门在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森林资源流转申请。拟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林权权利人持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乡镇林业站提出流转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乡镇林业站接到流转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不受理”的答复。自愿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院)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签订由省林业厅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森林资源流转批准后,双方当事人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市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林权登记部门在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过流转期限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批工作中,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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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