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0 17:2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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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2016〕26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集体经营林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集体经营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洪江市集体经营林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经营林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地,维护集体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林地,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现仍由乡、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林地的经营和管理,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简单的森林经营方案。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集体林地的经营和管理制度,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六条 集体经营林地,在决定林木采伐、更新造林、林地流转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七条 集体经营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集体经营林地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非林建设。在集体林地内修建林区公路、护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集体经营林地上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规定,由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集体经营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鼓励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其集体经营林地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林地林木采伐必须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和伐区作业要求进行采伐作业,严禁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林地林木采伐后,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因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管理不善或遭遇重大事项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承包到户,或承租给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经营管理需要互换林地所有权时,须经双方代表大会同意,签订协议,并到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林地的权属登记,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时期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林地,已按生态功能划分为公益林的,严格按《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村组集体林地,生态效益可由村组集体所有,也可分配到户,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不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经营林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先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报请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应当经林地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程序,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执行,对已流转的林地,要依法维护经营管理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集体经营林地流转的监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村民大会表决制度、乡镇审批制度,严防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营林地的经营管理、林木采伐、造林更新、处置收益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者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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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