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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托口水电站蓄水至250米高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8-04 16:2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31
  • 文号:洪政函〔2016〕84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8-04
  • 签署日期:2016-08-04
  • 登记日期:2016-08-04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6-08-04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政函〔201684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托口水电站蓄水至250米高程的通告

为保证托口水电站250高程蓄水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我市库区及影响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蓄水时间:201688开始蓄水,每日蓄水上升不超过1.5828蓄水至250高程。

二、蓄水影响范围:托口水电站洪江市库区250高程以下淹没区及影响区。

三、严禁在淹没区、影响区从事采砂、淘金、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车辆及人员在托口水电站洪江市库区250高程以下淹没区及影响区交通道路上通行。

四、严禁任何船舶,未经交通海事机构许可,进入大坝、副坝上下游1000的安全控制范围。

五、250高程蓄水期间,淹没区和影响区易发生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所有人员必须远离悬崖、陡壁、边坡、堆积体等危险地段,密切注意河道水位变化,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护,如发现相关地质灾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库区周边居民要监护好未成年人、智障人员、聋哑人员和精神病人员,管理好家养牲畜。

七、市移民、交通、国土、公安、水利、畜牧、安监等相关部门及淹没影响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蓄水期间安全稳定。

八、蓄水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和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托口水电站蓄水工作,对破坏和阻挠蓄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