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2 08:31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洪政函〔2016〕8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3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2016年8月21日—8月30日,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暂停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六、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办理地点:洪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市环保局一楼,咨询电话:0745-7736865)。
特此通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