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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15:28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34
  • 文号:洪政发〔2016〕7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6—00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6-13
  • 签署日期:2016-06-13
  • 登记日期:2016-06-13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日期:2016-06-13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600007

洪政发〔20167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洪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2016525日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613


洪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市民政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指具有洪江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指具有洪江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章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根据上级通知执行。

第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拨入补贴对象账户。

第四章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户籍资料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

(五)农村商业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如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申请人本人的,应说明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以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善,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市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残联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收到市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残疾人,应同时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残疾人家庭困难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成初审。

第五章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本级负担的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后应及时审核,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拨入补贴对象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依法追回。

第十八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二)在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

(四)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限办理的;

(五)在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

第十九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立即停止其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

(二)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虚报骗取两项补贴资金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两项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死亡后不主动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机构申报的。

第二十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两项补贴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两项补贴资格;补贴对象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两项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可以申请复核。在收到审批机构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审批机构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审批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应会同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要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在固定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政策衔接

第二十七条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龄补贴、伤残抚恤、离退休等福利性生活津补贴、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津补贴、护理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内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九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