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6 16:2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6—00006
洪政发〔2016〕6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4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耕地开发项目投资渠道,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耕地开发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作用,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实施耕地开发项目及其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是指,社会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对农村农耕未利用或未完全利用的荒山、荒地、滩涂、迹地、废弃宅基地等进行开垦,或者旱地改造为水田,使其变为农耕耕地,其质量和数量通过各级部门验收确认后,同意作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或有偿转让的项目。
第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耕地开发项目相关的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耕地开发项目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立项
第五条 社会投资主体申报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有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地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沙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开发水田的应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第六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数量及其它需求制定耕地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根据计划申报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择优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选址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再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具踏勘报告。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市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
第八条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立项批复。
第九条 社会投资主体根据立项批复,接受市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投资预算规模按不同类别控制。依据2015年4月23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怀化市水田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怀化市对我市历年来下达旱地开发建设任务和预算的通知要求,原则上旱土不超过7000元/亩,新开水田不超过12000元/亩,旱地改水田不超过5000元/亩,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监察、财政、农业、水利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市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必须组织好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开发中产生的纠纷由社会投资主体与所在乡镇、村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选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从下达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书之日起)完成。
第四章 项目确认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社会投资主体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关的竣工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审核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并由市农业部门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认真核定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和行政验收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指标,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指标的回购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耕地开发形成的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在指标确认后半年内实施回购,用于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或由政府委托国土部门通过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易地转让,转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回购资金来源:一是非农建设用地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二是耕地指标易地转让收入;三是财政拨入资金。
(二)回购标准:按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田生产的原则,按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利润模式确定回购标准,实际成本支出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依据,合理利润按实际支出成本的20%计算。合理利润包含投资方土地流转费用、项目建设投资财务成本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合理利润,工程预算不再计算工程利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比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洪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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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