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0 17:4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洪政函〔2016〕64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黔城芙蓉路、滨江路临街面门店
招牌和防盗窗的通告
为规范黔城芙蓉路、滨江路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和防盗窗的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以更高标准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芙蓉路与滨江路的门店招牌和防盗窗进行全面改造,以达到全面规范城区门店招牌和防盗窗的效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路段:芙蓉路、滨江路。
二、规范标准:门店招牌“上下一条线,中间一个面”;防盗窗不超出墙面。沿街门店实行“一店一牌”,所有标识、标牌应当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与建筑物平行,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同一建筑不能满足多家单位标识标牌设置需求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指定的位置设置。
三、凡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予以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带头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和整治本单位及干部职工不符合规范的门店招牌和超出墙面的防盗窗,并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拆除到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