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7 09:1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5—00009
|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及解困期限等因素计算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需报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层救助:
(一)低收入家庭意外事件救助标准为300—3000元;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为500—3000元;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标准为200—1000元。
(二)低保家庭意外事件救助标准为300—2000元;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和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标准为200—1000元。
(三)其他家庭或个人意外事件救助标准为300—1000元;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标准为200—1000元。
救助标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审核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救助事项最高救助标准。
三、临时救助方式
在救助形式上,采取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进行救助的,要及时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个性化、专业化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操作,严格把关,规范运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普通程序和应急程序。
(一)普通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保险赔付或已获得受助情况证明、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账号复印件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家庭或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村(居)委会固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局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政策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临时救助,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4.发放及核销。乡镇人民政府依授权审批临时救助后,应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出具临时救助金拨付通知交乡财政所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每月25日前将临时救助审批花名册、月统计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季度对乡镇人民政府支出的临时救助资金进行核销。救助资金核销情况,作为对乡镇下季度资金拨付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错误发放的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不予核销,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二)应急程序
1.主动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2.先行救助。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需直接拨付现金或采取实物救助、服务救助的,应经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特殊紧急情况,经市领导同意,市民政局可以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来源。
1.中央、省下拨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2.市财政按照不低于30万元/年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设立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3.结余城乡低保资金部分可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生活救助。
4.社会各类捐赠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由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统筹对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乡镇、村(居)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经费等配置,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方便群众求助。各乡镇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提高办理效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切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统筹社会力量。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和作用,通过设立、购买服务、协助公益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接帮扶对象、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临时救助,并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措施,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双轮驱动,扩大临时救助能量。
(四)落实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洪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