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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封锁令

发布时间:2015-11-28 15:4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57
  • 文号:洪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5—000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11-28
  • 签署日期:2015-11-28
  • 登记日期:2015-11-28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卫生、体育
  • 发文日期:2015-11-28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500010


洪江市人民政府令


13

《洪江市人民政府封锁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51128日起施行。

                            20151128   


洪江市人民政府封锁令

20151128日,我市硖洲乡太和村杨宏森特种养殖场饲养的孔雀突发疫情,经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确诊为疑似禽流感,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重大动物疫病。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疫区实施封锁。从20151128日起,将太和村杨宏森特种养殖场划为疫点,以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东至黄土坎堤干,西至太和村小学后门,南至龟形坪,北至安茅公路)划定为疫区。

一、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易感畜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则为扑杀疫区内的所有家禽),并对病死畜禽、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销毁。

二、对疫区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严禁敞放,并根据其免疫水平和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档案;加强疫情持续监测,一旦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监测为阳性者,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员要对染疫、疑似染疫、易感动物接触的物品、交通工具、圈舍及用具、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排泄物、分泌物、被污染的饲料、污水、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的入口太和村小学后门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以及交通疏导,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疫区乡、村、组干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切实降低疫情带来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