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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8 10:4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363
  • 文号:洪政办发〔2015〕23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5—0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8-28
  • 签署日期:2015-08-28
  • 登记日期:2015-08-28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15-08-28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501008

                                   

洪政办发〔201523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15719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28   

洪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在洪江市实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上需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核算的,由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政府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合理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再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财政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严格按照评审报告、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评审报告出具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三)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职责:

(一)拟定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

(二)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1.预(概)算评审报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接收工程预(概)算送审报告及完整的工程造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

2.决(结)算评审报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接收工程决(结)算送审报告及完整的工程造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50020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20005000万元的项目5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资料作退回处理,评审报告交付时间重新计算:

1.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数据不准确,计算依据和定额标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3.有其它违反财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行为的。

(五)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六)建立健全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并经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五)对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客观、公正,对隐蔽工程要提供与签证相符合的影像资料。

(六)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结)算编制工作并送财政评审中心。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可采取直接评审、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造价机构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控制价必须经财政评审来确定其合理性。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对纳入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评审中心要求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二)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审核合格接收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市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七)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八)市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九)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以及省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作技术经济规范;

(三)怀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利用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必须到本级建设局备案;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

第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增加的隐蔽工程量必须经评审人员当场签证方可有效,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审查,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合同备案制,合同应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中介机构及其参与评审的项目,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财政评审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审,经批准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