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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11:49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2-004178
  • 文号:洪政办发〔2015〕10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5—01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5-05
  • 签署日期:2015-05-05
  • 登记日期:2015-05-05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卫生、体育
  • 发文日期:2015-05-05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501004

洪政办发〔201510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5

洪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3.4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原则

4.2措施

4.3分级响应

4.4响应调整

4.5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评估

5.2保持

5.3奖励

5.4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5.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保障防控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洪江”建设。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洪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周边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区)。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怀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洪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海事处、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爱卫办、市红十字会、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履行卫生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全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2.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市发改、财政、公安、交通、民政、教育、药监、环保等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指导现场消杀,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市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委宣传部: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发改局:会同市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质,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协助处置校园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消防大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协助各级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局: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洪江市各通信分公司: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除水生和野生动物)的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病等情况,及时会同市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海事处:认真履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职责,防止到港船舶的疫情输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食药监局: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质监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市安监局: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与预警,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物价稳定。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天气变化趋势,提供当地观测站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违反政治纪律,擅离职守,临危退缩,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4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开展技术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其中Ⅳ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怀化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报省政府决定。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和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市畜牧局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直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生Ⅰ、Ⅱ、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1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

4.2措施

4.2.1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及村(居)委会协助、配合市卫生行政、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市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市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级别。

3)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给予病人救治指导,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消杀。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怀化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分级响应

4.3.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2Ⅲ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在辖区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统一领导、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启动,在国家和省、怀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4响应调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市政府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4.5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怀化市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善后处理

5.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卫生行政部门。

5.2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

5.3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市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5.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备,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在我市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我市确立洪江市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一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门诊、腹泻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科学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级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专业救治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高标准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卫生、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和各方联络机制。按照我省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市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市人民政府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

6.4法律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后发生的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漏、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