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5 11:3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5—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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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3月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怀邵衡铁路项目已经国务院批准通过,途经我市岔头、硖洲、安江、大崇、雪峰、铁山、塘湾等乡镇。为了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和近年来我市其它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建设工作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铁路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统筹协调工作。
铁路沿线的乡镇统筹协调铁路建设项目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协助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执行,特别是有关各方责任与义务的落实,协助开展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具体工作和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市公安、司法、规划、住建、房管、人社、林业、民政、公路、交通、经管等部门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
(一)征地拆迁的位置、范围:以怀邵衡铁路洪江市段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和施工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为准。铁路建设红线内的河流、沙滩、公路以及水圳、人行道、机耕道必须保证通水、通路的不予补偿;红线范围外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需拆迁的房屋,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市铁路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再予以拆迁。
(二)征地拆迁的面积:以实地测量分户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标准执行。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邻近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及补偿标准。
(一)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确因工程建设工期需要,可延期至工程结束。
(二)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履行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原则上必须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经省政府批准后按只补不征的方式处理,即按铁路红线内土地地类的征地价格减去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予以补偿。
(三)临时用地的使用费标准按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怀邵衡铁路(洪江段)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国土资发〔2014〕131号)执行。
第七条 市铁路指挥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组会同乡镇、村对拟征地拆迁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由拟被征地拆迁的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被征地拆迁单位(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工作组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经公证后的确认或取证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布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拆迁户应当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按规定补偿后,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及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具体见附件1、2、3)。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饰按分离评估补偿,未装修的不计算装修费用(具体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坟墓及附属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按照附件5、6、7补偿。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加补偿4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房屋,土地使用权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加补偿5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面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办法
(一)岔头乡、大崇乡、雪峰镇、塘湾镇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自行安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2.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迁的,不予安置。
3.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4.同一被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只安排一处重建用地;被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拆迁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置。
5.重建用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按5000元/人标准补偿。
(二)硖洲乡、安江镇的拆迁户,全属安江镇规划区内,采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安置对象资格确认: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2.安置方式: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方式,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原则上不愿意进入统规统建安置的,按散迁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选址建房不得在规划区内。
3.安置点选址:
(1)溪边村和仁建村:隆平路与原黔阳师范交界地;
(2)新庄村:安茅公路与隆平路交叉口西北方。
4.安置房建设:住房由市铁路指挥部按高品质示范性安居小区建设,建筑层数采用5+1(即五层住房和一层车库柴房)砖混结构,住房层高3米,车库柴房层高3米。安置区建设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小于35%,容积率小于2.0,绿化率不低于30%。鉴于小区后续的日常管理,预留一定量的商业建筑,建设主体为洪江市国土资源局。
5.安置房户型及分配标准:安置房户型有80㎡, 100㎡, 120㎡三种。分配标准:具体待房屋竣工后,由村委会成立分房小组制定方案报指挥部批准。
6.产权置换、安置房价格及楼层补差:
产权置换标准:置换面积须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置换后不再给予补偿。
(1)砖混结构房屋按1∶1置换,即原房屋1㎡面积置换1㎡新房面积;
(2)砖木结构房屋按1∶1置换,被搬迁人按100元/㎡补砖混房屋差价;
(3)纯木结构房屋按1∶1置换,被搬迁人按150元/㎡补砖混房屋差价。
被征收人置换的新房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1380元/㎡计价补差;超出20㎡以上至40㎡的(含40㎡)以内的面积部分按照1800元/㎡的标准补差,超出40㎡的以上的面积部分按照2300元/㎡的标准补差。
车库柴房每户只能选择一个,购置价格为600元/㎡。
楼层差价:安置房的选择根据平均价格不同楼层领取或支付楼层价差,1—5层的楼层差价分别为:+ 20元/㎡,+30元/㎡,+30元/㎡,0元/㎡,-80元/㎡。
7.安置房的室内设施及标准:
(1)室内地面为水泥抹面,室内墙面均为双灰粉墙面。
(2)卫生间地面为瓷砖,墙面为1.5米高瓷砖,厕所为蹲式便器。
(3)进户为防盗门,内置为普通木门,厨房和卫生间为塑钢门。外窗为铝合金或塑钢窗。
(4)水电分别到户,水到厨房和卫生间,电到户到室。
(5)如果安置户不需要装修,需要在装修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差。其中80㎡的房子每户退3000元,100㎡的房子每户退3200元,120㎡的房子每户退3400元,这里所指的装修为室内墙面均为双灰粉墙面、卫生间墙面为1.5米高瓷砖和室内普通木门。
8.资金支付:须安置户提出申请,每户预交1万元订金,才能纳于统一安置内。因双方在搬迁、安置过程中都有相互补偿和相互补差的支付,在移交安置房之前2个月内,办理好一切结算手续,一次性结算支付后正式移交安置房。
9.其他:房产证及国土证各收取工本费100元/本,另外收取2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水开户500元/户、电开户800元/户。
第十六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拆户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2次。
过渡费按月按户计算,每户(3人以内)每月补偿500元;每增加1人,增加5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安置方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过渡费按本标准的2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成色勘估表
4.房屋装饰(修)补偿项目及标准
5.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6.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7.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异地新建补偿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市房产局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附件2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收购价 |
拆迁价 |
主 要 特 征 |
|
钢筋砼 框架结构 |
650 |
560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550 |
47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480 |
40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400 |
32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230 |
1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300 |
20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80 |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屋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3
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屋结构
|
钢筋砼桩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完好房 |
十成 |
5年以内 |
12年以内 |
9年以内 |
6年以内 |
基本完好房 |
九成 |
15—30年 |
12—20年 |
10—16年 |
7—10年 |
一般损坏房 |
八成 |
31—45年 |
21—36年 |
17—30年 |
11—14年 |
严重损坏房 |
七成 |
45年以上 |
36年以上 |
30年以上 |
14年以上 |
附件4
房屋装饰(修)补偿项目及标准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单价(元) |
说 明 |
外墙面砖 |
平方米 |
40 |
|
地板砖 |
一类0.3m×0.3m |
30 |
|
二类0.6m×0.6m |
55 |
|
|
三类0.8m×0.8m |
90 |
|
|
内墙面砖 |
平方米 |
30 |
|
室内顶类 |
盏 |
70 |
吸顶灯 |
盏 |
200 |
客厅大顶灯 |
|
室内门类 |
樘 |
200 |
厨房厕所塑钢门 |
樘 |
700 |
进户防盗门 |
|
樘 |
500 |
厨房厕所铝合金门 |
|
平方米 |
170 |
铝合金玻璃推拉门 |
|
樘 |
200 |
室内木质包门 |
|
平方米 |
100 |
塑钢玻璃推拉门 |
|
室外门类 |
平方米 |
180 |
镀锌钢管大门 |
平方米 |
140 |
不锈钢拉闸门 |
|
平方米 |
90 |
铁质拉闸门 |
|
平方米 |
70 |
铝合金卷闸门 |
|
防盗网 |
平方米 |
70 |
|
窗户类 |
平方米 |
140 |
铝合金窗(含纱窗) |
平方米 |
140 |
塑钢窗(含纱窗) |
|
吊顶类 |
平方米 |
30 |
塑料板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140 |
铝塑板集成吊顶 |
|
平方米 |
50 |
0.2 m×0.3 m瓷砖天棚 |
|
米 |
10 |
石膏吊顶角线 |
|
木质墙裙 |
米 |
50 |
高0.9m |
瓷砖踢脚线 |
米 |
10 |
|
杂木踢脚线 |
米 |
16 |
|
壁 柜 |
组 |
300 |
|
隔 断 |
米 |
300 |
|
电视墙 |
平方米 |
120 |
|
遮雨篷 |
米 |
70 |
|
铁艺、围墙 |
米 |
180 |
|
砖砌灶 |
孔 |
200 |
|
大理石组合灶 |
组 |
300 |
|
组合灶 |
组 |
200 |
|
电话 |
部 |
100 |
|
电视天锅 |
座 |
100 |
|
有线电视 |
户 |
150 |
|
电 表 |
块 |
200 |
|
地 窖 |
孔 |
80 |
|
水泥葡萄桩 |
根 |
15 |
|
木质葡萄桩 |
根 |
8 |
|
钢丝葡萄架 |
平方米 |
5 |
|
注:1.房屋装饰(修)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2.装饰(修)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木质门、窗、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附件5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3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20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16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2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0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
砖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1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片石干彻挡土墙坡 |
立方米 |
1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160 |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40 |
|
|
迁 坟 类 |
土坟 |
冢 |
1200 |
无棺按50%补偿 |
砖石坟 |
冢 |
2400 |
|
|
砼坟 |
冢 |
3000 |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3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 杆 线 类 |
7米以下水泥 电杆 |
根 |
200 |
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水泥 电杆 |
根 |
250 |
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30 |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1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5元补偿 |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 水池 |
立方米 |
2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砖粉生产水 (粪)池 |
立方米 |
24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
立方米 |
15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2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4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5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50 |
|
|
蔬菜 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0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5 |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6
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标准
种类 |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
始产期 |
盛产期 |
葡萄 |
2000 |
4000 |
6475(现在补偿价) |
蜜桔、桃、李、梅、橙、柚、板栗等 |
2000 |
3000-3500 |
5000-6000 |
茶 叶 |
2000 |
3000-3500 |
4000-5000 |
油 茶 |
1800 |
2000-3000 |
4000-5000 |
茶卉、苗木、药材 |
普通的按2500-3000补偿,名贵的按3000-450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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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 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20c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3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2.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橙、柚:60—80株/亩。 3.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为准。 5.油茶: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亩。 |
附件7
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标准
种类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 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 以上 |
备 注 |
马尾松、杉树、 国外松等 |
700—900 |
1000—1200 |
1500—2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
梧桐及其他树木 |
600—800 |
900—1000 |
1200—15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00株以上 |
楠竹 |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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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