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6:28 信息来源: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已通过邮寄《注销驾驶证告知书》方式通知涉毒人员。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涉毒人员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指定的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依法对其驾驶证进行注销并作废。
涉毒人员信息表:
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驾车型 |
档案编号 |
证芯编号 |
注销原因 |
杨军 |
43**************18 |
B2 |
431220009253 |
4370019432737 |
毒驾 |
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