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8 13:25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现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告,并将在公告30日后依法注销其驾驶证。
向*健431281**********15 管控状态为:社区戒毒
蒋*松 431281**********16 管控状态为:社区戒毒
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