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25 10:44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及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已基本完成,现将改革后单位印章管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印章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实行。
2.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
3.乡镇党政内设机构和乡镇管理为主的事业机构及乡镇人民武装部、财政所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洪江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乡镇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洪办发〔2015〕12号)为依据,向市公安局(具体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承办)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乡镇学校和乡镇医院的印章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洪江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乡镇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洪办发〔2015〕12号)为依据,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
4.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以及派出机构的印章,由所属部门、单位以部门“三定”规定或《洪江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乡镇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洪办发〔2015〕12号)为依据,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
5.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单位向市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市事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二级机构的印章以机构编制文件为依据,由单位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
6.单位新印章的启用,旧印章的收缴、封存和销毁由制发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7.各单位要加强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