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0 08:59 信息来源:
2015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某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获毒资40元。次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七街某幼儿园旁边的巷子里,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获毒资50元。同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某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2小包重量总计约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陶某,获毒资80元。同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又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某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1包重量约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陶某,获毒资100元。同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电影院下面的某单位门口,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获毒资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阮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