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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未开灯行驶酿车祸 摩托车主难逃刑罚

发布时间:2015-08-11 08:5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日前,洪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蒋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黑色二轮摩托车由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红心村驶往龙船塘瑶族乡场上。当日早上6时45分许,因天色尚未大亮,被告人蒋某未开灯行驶,当车行至龙船塘瑶族乡老粮库门口路段时,将正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蒋大某撞倒,造成蒋大某重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2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电话报警。经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蒋大某家属经济损失121900元(含医药费),取得了蒋大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积极抢救伤员,以及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