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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彩礼后分手,彩礼是否该退还?

发布时间:2015-07-31 11:16 信息来源:

    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仍然存在着男女方在准备“订婚”或结婚前,男方要给付女方家人彩礼并给女方购买“四金”、“五金”首饰的风俗,少则花费上万,多则价值不菲。如果给付彩礼后,一旦男女感情破裂,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那彩礼该如何处理,女方又是否应该全部退还给男方呢?洪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就立案受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与被告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初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6月,原告胡某与被告向某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胡某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30000元彩礼,后胡某陪同向某购买四副黄金首饰花费13800元。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因婚约纠纷相约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签订“婚前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向某收取了胡某彩礼30000元及首饰,胡某还要支付女方彩礼60000元双方方能成婚等事项。后原告胡某请求与被告向某进行结婚登记,向某以胡某未按“婚前协议书”约定支付后续彩礼为由拒绝登记,故原告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向某及向某父亲向父共同返还原告全部的彩礼及金器首饰。
    庭审中,被告向某承认自己收取了原告胡某彩礼和首饰,但表示彩礼钱全部用在了与胡某共同生活及外出旅游中了,所剩无几。并且胡某单方面终止婚约并将其告上法庭的行为损害了其的名誉,胡某必须赔偿,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父辩称自己没有收取彩礼,故不负返还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向父收取其给付的彩礼,故对被告向父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胡某与向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的目的已不能达到,按照法律规定,向某应退还胡某给付的彩礼,但考虑到原、被告交往时间较长,已订婚且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本院酌定被告向某返还原告胡某彩礼15000元及四金首饰原物。原、被告对法院判决结果较为满意,后被告自觉按照判决书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