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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政协洪江市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精神,推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根据《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上级政协关于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按规定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认真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请假的,须在会前由本人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在册。在每届任期内,市政协常委参加常委会议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缺席3次者,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并以文字通报本人;累计缺席5次或请假累计超过8次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免去其常委、委员职务。市政协委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者,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并以文字通报本人;未经请假累计缺席两次或请假累计超过3次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条 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各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视察活动,委员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请假,无故两次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供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或提出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
    第五条 政协委员应自重自律,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切实发挥好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任期内,对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视其情节,按规定程序,作出适当处置直至撤销委员资格。
    第六条 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委室发出的会议活动通知、征询函、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以便市政协机关更好地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七条 实行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调研、视察、委员活动日、专题协商会、报告会、讲座和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和会议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以及个人一年的主要政绩和奖惩情况等。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档案,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并作为优先继续提名担任下届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
    第八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新闻录入:龙飞翔    责任编辑:龙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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