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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洪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洪江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怀化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怀财采购[2006]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洪江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洪江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洪江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政府采购。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不含中央空调设备)、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大客车、微型客车、旅行面包车、皮卡车、摩托车。  
    (4)办公消耗用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0元以上):纸张、硒鼓、碳粉、软盘、光盘、色带、移动硬盘其他消耗用品。
    (5)网络设备、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公益设施。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
    (2)公务车辆维修  定点采购(1000元以上必须事前电告专职监督员到现场监督,电话13607454007 )
    (3)公务车辆加油  按季自行设表统计上报
    (4)会议  定点采购 培训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2)档案、保密设备
    (3)文艺、体育设备及器材   
    (4)锅炉、炊事设备
    (5)专用教学、实验室设备及器械
    (6)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7)灯光、音响设备
    (8)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软件
    (9)图书资料(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千元以上)
    (10)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千元以上)
    (11)公务服装、学生校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千元以上)
    (12)专用汽车:工程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2、工程类
    (1)机关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千元以上)
    (2)市政公教材用设施建设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及维护(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千元以上) 
    (2)印刷、出版(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千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单项预算金额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5 0 0 0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三)服务类:单项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预算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5O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3O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政府性贷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法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没有设定一次性采购额度(即限额)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凡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六)达到公并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怀化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七)各部门、各采购人要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采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新闻录入:龙飞翔    责任编辑:龙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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