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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洪江市纪委 洪江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一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意见》 (湘发[2001]6号)和怀化市纪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一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 (怀纪发[2007]3号)精神,经市委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领导成员管理财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党政正职一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
2、各单位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要限定分管财务人员一定数额的财务审批权,超过规定数额的开支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党政正职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财务开支问题。
3、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以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党政正职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要积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监督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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