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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市委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5

中共洪江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
任期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洪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洪江市委办公室
                                                                                        2006年2月28日

 

洪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怀化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对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依法确定其任职期限的制度。即以制度的形式,对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任期管理、任期考核、任职期满解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打破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不断优化领导岗位资源,真正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
    第三条  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能上能下原则;
    (三)客观、公开、平等、一致原则;
    (四)人岗相适、注重效率原则;
    (五)普遍适用、任期适当原则;
    (六)任期内相对稳定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指科级岗位)。
    (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三)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  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履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职责。
     

    第二章  任期规定

    第六条  一个任期的时间。   
    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委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一个任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届任期为5年的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从换届当选或在本届任职3年以上的,到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均为任满一届;在本届内任职不足3年的,不算任满一届。
    委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实际任满年限为准。
    第七条  任届限制。
    强化干部届期观念,每届任期为5年的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一个任期为5年的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八条  任职年限。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限按任领导职务岗位计算;同时担任或兼任两个职级领导职务的,按主要岗位计算任职年限。  
    担任同一职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职的最长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任职未满15年,但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不得超过任职年龄上限的界限。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龄上限制。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2岁,女不超过50岁。
    第九条  对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和非中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市委决定任职的,自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人民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市委向市政府提名由市政府任命的,自市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五)实行试用期制的干部,正式任职后,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三章  任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立任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制度。采取年度、届中和届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定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任期激励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建立与领导岗位、工作实绩挂钩的奖励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除法定事由、培养选拔年轻干部需要或工作特殊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期满解职程序和去向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自然解职机制。
    (一)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自然结束,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不需再下达免职通知。
    (二)委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除外),任满一个任期,连任的,不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连任或任满两个任期的,任免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与政府班子的任期届满同步解职,任免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对达到最长任职年限的干部,可集中在年末一次性办理任免手续。
    (五)在任免文件下达之前,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应继续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安排任职期满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提拔。对任期内阿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考核优秀的干部,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升职务。
    (二)连任。对第一个任期内胜任工作,群众拥护的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结构和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三)交流。任满一个任期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交流:任满两个任期的,必须交流。包括跨系统、跨乡镇交流等。
    (四)改任下一职级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可以改任下一职级领导职务。
    (五)改任非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或担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达到最长任职年限未能提拔的,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六)待岗。对经考核难以适应本岗位领导工作的干部和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暂时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干部,实行待岗。待岗期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培训学习。待岗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安排工作。
    (七)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对有专业特长,本人愿意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离职分流。对自愿离开机关,自谋职业的干部,应创造条件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逐步使离职分流成为任职期满领导干部的一条重要安置渠道。
    (九)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对虽达不到退休年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本人自愿和组织批准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对任职期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和爱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之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对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或解职后工作消极、纪律松驰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洪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闻录入:向芳    责任编辑: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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