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三化”进程,促进市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优化办),负责日常工作,查办、交办、督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案件,组织调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纠纷。 第三条 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各单位按照“公开、简化、便民、灵活”的原则,实行“五公开”,即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办事人员身份、公开办事结果。 第四条 推行企业项目代办制和审批限时制。凡在黔城市治规划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的,由黔城市治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代办各种报批手续。在黔城市治规划区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属外来投资者,由市招商局统一代办各种报批手续;属市内投资者,由市经贸局统一代办各种报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实行限时办结制。凡属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必须特事特办,不得拖延。 第五条 建立“绿色通道”。对所有过境车辆,除涉及刑事案件和发生交通事故及严重违法违章外,不准随意检查和扣车,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过路(桥)费外,禁止巧立名目上路收费、罚款。 第六条 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对列入重点保护的工业企业和重要客商实行“绿卡”保护。凡需对持绿卡者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措施,除税务、公安、安全、产品质量检查外,事前必须经市优化办报市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多头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整顿规范社会治安环境。对国家和省、怀化市、本市所有重点建设工程中的强揽强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行阻工、偷盗哄抢等行为和破坏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地痞地霸,司法机关要从重从快给予打击。各乡镇和村对辖区内企业的周边环境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要认真抓好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建立定期巡查联系制度。凡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对企业收费实行“三证”、“二册”、“二卡”公开制度。“三证”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行政执法证》;“二册”即《洪江市涉及企业收费目录册》和《检查处罚登记册》,由市物价部门、市优化办分别编制印发;“二卡”即《洪江市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和《税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优化办分别编制印发。 第九条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其建设期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税收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办工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即前三年全免,后两年减半征收)。 第十条 实行重点挂牌保护企业收费核准制。对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战略性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其收费标准参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市优化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数额,实行一年一定。各执收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重点挂牌保护企业另行加收费用。 对非重点保护工业企业,由各执收部门先行拟定年度收费数额,报市优化办核准,并按审核批准的征收数额征收。凡已经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取消,降低标准的税费项目按降低的标准执行,税费标准有上下限额的,一律按税费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对新引进的大型工商企业和战略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税费征收实行一事一议制。凡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均不得违反。违者,对其单位党政一把手、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一律先免职,后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对于包庇制假售假者、阻扰执法者、查处不力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市优化办设立投诉电话(电话号码:7732116),及时查办、交办、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优化办接到投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执收执法行为,待查清事实后再作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向市优化办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优化办向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的,按程序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证件,并停职离岗。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实施执法行为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政法干警必须自觉遵守执法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有跨辖区、跨警种等越权办案行为,违者按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变相打击报复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或停职,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集资的“五乱”行为,由市优化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七条 对市优化办受理并交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市优化办备案。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实行民主评议制度。聘请一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和评议员,开展经常性监督;由市优化办组织对执收执法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专项评议活动,对评议结果列为三类的单位取消年度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减少单位年度考核5%的评优指标;对评议结果列为三类末位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就地免职或引咎辞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提拔,属条管单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和组织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处理交办制度。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者,由市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给予降免职、辞退或开除的,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优化办对本办法具有组织、督促、检查、落实的职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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