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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5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行政效能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洪江市机关效能建设和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在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设立效能监察投诉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是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职能部门,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责任,并对重要的行政效能投诉直接办理。
 第六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直接受理和办理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效能投诉,并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纪委对本辖区的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重要的行政效能投诉直接办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下列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投诉: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实施许可的;
 (二)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及有关规定实施征收(含税收、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实施征收不出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三)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事实依据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蓄意提高处罚标准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规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或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违反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八)其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过错行为,或者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或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般的投诉转乡镇和市直主管行政机关办理,重要的投诉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和市优化办直接办理。
  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和市优化办转市直相关主管行政机关或乡镇办理的投诉,需要报结果的,应当要求市直相关主管行政机关或乡镇限期办结并上报。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方式,由行政效能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移送投诉应附《行政效能投诉交办函》。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的办法移送。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直接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和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交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委局领导审阅。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三条 对于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直接调查的问题,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提出意见,报纪委监察局领导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案程序,提请有处分权的机关研究决定;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原则上由其主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其中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者《整改意见书》,责成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依照《洪江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对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对署名举报的,应为投诉人保密,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闻录入:龙飞翔    责任编辑:龙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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